怀化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经营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怀化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商场生鲜区)、便民生鲜网点。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建设及改造
第四条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按《怀化市城区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安排用地,定点实施。
第五条新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鹤城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选址后,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场地证明、项目建议书、单体设计方案、投资各方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等)。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召开有鹤城区政府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发放《怀化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优惠申请表》并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鹤城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商务部门审核签署初步意见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项目建议书、改造设计方案、投资各方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等)。市商务部门应当召开有鹤城区政府和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后,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城区农贸市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改造,项目建成后应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区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生鲜网点。市规划部门应将此作为批准规划的必备条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支持大型商业连锁超市参与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建设,鼓励下岗职工和个体经营户参与便民网点经营。
第三章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怀化市城区农贸市场网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计量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四)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农民自产自销摊担除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并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农民自产自销摊担由市场开办者安排在市场内指定地点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中心市场、太平桥市场、迎丰市场、城东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城区其他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由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鹤城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鹤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怀化市城区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建设、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商务、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怀化市城区农贸市场网点规划》。
(三)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农贸市场的有关建设管理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生猪产品、酒类等监管职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取缔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禽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九)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四)物价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规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五)环保部门负责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开办和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
(一)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全免,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从开工之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市本级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70%、50%、30%扣除征收成本后安排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
(三)农贸市场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与工业企业同网同价的原则执行。
(四)对改造提质的农贸市场,市财政、鹤城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五)设立生鲜便民网点及生鲜超市,市财政、鹤城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期为两年。
(六)生鲜超市便民网点录用本市农村贫困劳动力、下岗职工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补助上岗前培训。
(七)建立市场自检性农产品检测机构,市财政每个补贴2万元。
(八)对市场中设立的公平秤实行免费计量测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优惠资金。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